忽而今夏 发表于 2013-7-30 15:19

我是“精神病”我怕谁?

本帖最后由 忽而今夏 于 2013-7-30 15:29 编辑

       近日各地的多起伤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被曝或自曝有“精神病”,但是“精神病”杀人就可以不负刑责么?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却产生“没病的装有病”、“有病的没人管”、“被伤害的自认倒霉” 、“有病的犯人普通监狱服刑”等难题,这绝非真正人道,而且有失公平,更易滋生腐败。

四个版本的新“狂人日记”

       2013年7月17日,遵义市仁江村,村民刘安平用一把20厘米长的尖刀,杀死了同村正在午睡的卢永金和卢大光,同十年前如出一辙。2003年,村医余家林也是在午睡中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在这十年间,刘安平像正常人一样炒股、做生意、开车搞运输,直到他再次犯下血案。

       1999年,北京男青年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然而最终他因无法忍受医院治疗说出了实情,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后杨义勇因再次杀人被查,这纸假鉴定才被人发现蹊跷之处,最终此案得以翻盘。直到杨义勇被处决前,他还手持精神病鉴定证明叫嚷自己有“杀人执照”。

       今年7月,广西42名精神病人集体脱逃,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飞跃疯人院事件里的带头大哥黄自超,确实是一位真真正正的精神病人,他逃走,只是为了一个原因——“想回家”。五年前黄砍死了自己的妻子,后虽免于刑责但被强行收治,几年过去医院鉴定他已可以出院,但没有一个家人同意让他回家,包括他的父亲和女儿。听说他出逃的消息,他的亲人战战兢兢地说:“怕死了!”

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精神病杀人也应追究刑责,专设精神病犯监狱

亚洲精神病人生活实录

       一直以来,在我国,精神病杀人后法院往往只有两条路,要么杀,要么放。《精神卫生法》出台后,暴力伤人的精神病人将被强行收治,然而收治的时间及出院后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也仍有较大难度,完全将监管和治疗责任推给病人家属既不公平也缺乏监督。

       因此,建议应该收紧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律标准,对于杀人伤人的精神病人应同样追究刑事责任,暴行严重者死刑可免可判无期,并且要专设精神病犯监狱,配备专门的医生及监护人员,被鉴定有精神障碍的病人在服刑期间必须进行治疗,并视其恢复情况允许其参加劳动生产(这与精神病医院不同,医院严禁强制病人从事劳动)。

       精神病犯监狱国内外都有,如北京延庆监狱第四监区,就关押着北京市监狱中所有的160多名男性精神病犯。

       当然,如果真的开设精神病犯监狱,如何让监狱对接社区,让精神病犯人刑满后顺利返回社会,并在重回社会后继续监控其精神状况,尚需认真思考。必须正视的是,有暴力伤人倾向的精神病人只是少数,对更多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更易伤害的是自己,如何救济这部分弱势群体,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小编结语:

       最近,微博上流传着一个和坤与纪晓岚的经典对白视频,看完后会让人感叹,“原来和大人才是对的!”好的初衷不一定能带来好的结果。当你想指责这不人道时,请想想以前的人道又给身处弱势的精神病人带来了什么?当个人的权力与大部分公众的权力发生冲突时,对于政府来说,保证公共安全和大部分人的利益仍是第一要务。
你觉得“精神病”伤人可以赦免死罪么?


胜利社区编辑组

做客东营 发表于 2013-7-30 15:39

貌似大环境出了问题,就如天气一样不正常:em07:

忽而今夏 发表于 2013-7-30 15:45

做客东营 发表于 2013-7-30 15:39
貌似大环境出了问题,就如天气一样不正常

到底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勇气?{:soso_e136:}

做客东营 发表于 2013-7-30 15:46

忽而今夏 发表于 2013-7-30 15:45
到底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勇气?

貌似不好说,不能说,还是不说为好。:em63:

西点 发表于 2013-7-30 15:47

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社会发展太快,老掉牙的语句仍然有用武之地。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这是公理,不知何时却变了味道,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玩世不恭的娱乐精神,于是有了西点第一定律:娱乐是不能当真的。
作为百姓生活娱乐是为了寻找乐趣,但是一些官场把法律当做娱乐就真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无论如何伤人者和其监护人是都必须承担法律严惩的。

忽而今夏 发表于 2013-7-30 16:13

西点 发表于 2013-7-30 15:47
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社会发展太快,老掉牙的语句仍然有用武之地。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这是公理,不知何时却变 ...

所以,当个人的权力与大部分公众的权力发生冲突时,对于政府来说,保证公共安全和大部分人的利益仍是第一要务。

bmzxdqz 发表于 2013-7-30 16:33

都是被精神了吧!!!!!

九歌兮 发表于 2013-7-30 16:46

确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下所产生犯罪,可以赦免死罪。这符合法律,医学及道德。只是,犯罪后,利用精神病人伤人可赦免死罪,钻法律空子的,需严查。貌似这样的传说不少。

7391672ab 发表于 2013-7-30 17:25

主要原因好像是精神病医院的病人太多了,而这些所谓的病人多数还是正常人(就是有些偏激),喜欢告与装

simultaneous 发表于 2013-7-30 18:07

一个母亲,女儿被强奸,自己上访被劳教,最后得到了1000元赔偿。一个西班牙人,把国足带到绝路,最后拿着7650万离开了中国。一个铁道部长,贪了几亿,最后死缓。一个企业家,被瞒着家人偷偷执行了死刑。一个卖西瓜的小贩,在家人的眼皮下被活活打死。黑色的七月。一个歌唱家的儿子伙同他人轮奸了一个姑娘,几个月了,连个定论都没有。六个人不同的命运,这是,你出生并成长的国度。你是不是觉得这一切都和你无关?转发表明你的态度,你就不再消极,不再被动。因为我们能利用的通道实在有限。 支持,大家都来复制下去。。 这年头,真正关心人民收入的只剩税务局了,真正关心祖国下一代的只剩计生委了,真正关心祖国明天的只剩气象局了,真正关心祖国花朵的只剩校长了,真正和人民打成一片的只剩城管……很多时候看网上新闻确实如此感受啊!

社区员工 发表于 2013-7-30 18:07

你觉得“精神病”伤人不能赦免死罪。

永安装饰 发表于 2013-7-30 18:34

{:1_513:}{:1_513:}

积功累德 发表于 2013-7-30 20:11

。。。。。。。。。。。。。。

如来之手 发表于 2013-7-30 20:36

做客东营 发表于 2013-7-30 15:39
貌似大环境出了问题,就如天气一样不正常

钻空子的好办法。

不忙就来 发表于 2013-7-30 20:49

:em07::em07::em07:

胜利一高人 发表于 2013-7-30 20:56

{:soso_e127:}

hbloveggx 发表于 2013-7-30 21:46

惹不起啊惹不起

现代猪八戒 发表于 2013-7-31 07:20

默默的顶贴

曦儿 发表于 2013-7-31 07:36

虽然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犯罪后逃脱处罚实在可恶:em08:

BG4MWV 发表于 2013-7-31 07:55

如来之手 发表于 2013-7-30 20:36
钻空子的好办法。

李 天 一    到最后 可能也是----- 精神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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