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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某人撰写一篇新闻说:“***单位一名女工离婚后情绪低落,在别人怎样怎样……帮助下,小王终于走出阴霾,重拾生活的勇气“,并且登陆在报纸上,并转发在网络上。而这个单位只有一名王姓离婚女工,她离婚后没有得到别人帮助,并且她也不想让别人把她离婚的事情拿来说来说去,况且还是登在报纸上和网络上,
小王觉得这样是对她造成了伤害,请问能起诉这个撰写稿件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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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可以跟报社联系一下,看能否致歉或者赔偿。侵害名誉也要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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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翻新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已经联系了报社,报社态度很友好并道了歉,同时提出责任应该在于单位通讯员。小王下午联系了单位通讯员也就是写稿人袁某某。本来小王还是心平气和,可是袁某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又没直接写你名字,本来写的那些事就不是你的”还说“写稿件本来就是把很多人的事写在一起”等等等等,不仅不道歉还一直很强硬。最后小王气得血压升高,双眼充血,眼睑肿胀,头晕恶心,视力模糊。而袁某某扬长而去。
    小王本来就是个内向的人,平时不善言辞,也不爱与人交往。离婚几年来虽然外表坚强,但内心其实非常软弱,这次的事情让她觉得很难过,但愿这件事情不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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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最新消息:袁某某说,她本来是写的是单位另外一个离婚女工小陈,但是考虑到离婚毕竟不是什么好事情,怕小陈不高兴,一想小王也是离婚的,平时又不爱多话,于是把名字改成了小王。袁某说,她写的根本就不是小王的事,(虽然给大家感觉就是小王)所以她不会向小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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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今天小王还是想让袁某给口头道个歉,然后大家该干什么干什么了,可是袁某还是不同意道歉,说要在化学部公告栏发一个声明,写明胜利日报某期第三版《电厂化学部…………》中提到的小王不是王*。小王认为这样变相的扩大影响,是变本加厉的扩大对她的伤害。于是小王没有同意这种所谓的道歉方式。袁某立即高声呵斥小王:‘你这是很么态度,MLGB的******’并将小王左腿打的不能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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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小王拖着伤腿在袁某办公室门口冰冷的水泥地上躺了2个多小时,仍然没有能得到一句口头的关于伤害名誉这件事的道歉。哎,屁民的血泪维权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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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市
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了,何必这样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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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不经人家同意就登载媒体上,这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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