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把 发表于 2014-11-4 22:50

请问法律人士如何理解。。。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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