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中的地址没找到 *ST新亿到底在哪里?
“被发现注册地是建筑工地后,*ST新亿(600145)又说在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但我去那儿根本找不到这家公司。”*ST新亿的小股东马先生这样告诉“大众维权易”记者。围绕着*ST新亿破产重整一事的管辖权争议,公司到底在哪儿办公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被发现注册地还是建筑工地之后,*ST新亿澄清说公司是在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办公。但投资者去到那里之后,发现那儿还是找不到*ST新亿。 办公地址成关键点正在经历破产重整的*ST新亿(600145),由于其办公地址的扑朔迷离成为舆论焦点。因对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不满,股东们两次否决了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其中,重整方案在股票定价、债务确认、清偿比例等多处问题上引发了投资者不满。
在被股东否决重整计划后,公司转而强行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今年1月5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然而,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未令小股东们信服,小股东质疑的是,*ST新亿的住所地并不在塔城地区,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管辖权。
*ST新亿的前身是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在塔城。2015年6月5日,当时还叫“*ST国创”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从这一天起,*ST新亿被搬到了塔城来。随后,*ST新亿的破产重整事宜,也在塔城中院的管辖下一步步进行。
然而,当投资者按注册地址想要实地探访*ST新亿时,却发现“按照公司注册地址从地图上查找是找不到的,就打车按照这个地址找过去才发现是个建筑工地。”投资者认为,如果公司不在塔城,那破产重整的事情就不应该由塔城中院来管。“之前开股东会都是在乌鲁木齐,应该是乌鲁木齐中院来裁定这个事情。”有投资者说。
之后,*ST新亿(600145)于本周四晚间发布澄清公告称,因大厦周围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等原因,公司为了开展工作的方便,暂未搬入该地址办公,但公司已实际在新疆塔城市正常办公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保障了公司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等重整工作即在该办公场所进行。
可是,周五投资者去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找*ST新亿,还是找不到。
投资者始终找不到公司
“公司公告说在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办公,我就跑去找,但还是找不到。”*ST新亿的小股东马先生告诉“大众维权易”记者,他的网名叫“颂赞晋布”。
“公告里,公司说是在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办公,但上面没写门牌号码。我通过地图去搜,也搜不到这个名字。我看公告里说,这个办公地址是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我就让出租车司机去绕着赣商大厦附近转,但是呢,那附近都是工地,没什么楼。我就想起来,之前有一次公司召集重整案投资人遴选开会的时候,说让大家到辽塔新区幸福小区那儿集合,我就又去那里转。到了那里后,我又问人,人家给我指了辽塔新区办公楼。”马先生对记者说。
别人指给马先生看的辽塔新区办公楼,在门口挂着“巴克图辽塔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牌子。在这里,马先生向工作人员打听*ST新亿,工作人员说这儿是政府的楼,除了一家物流公司以外,没有任何公司在这儿办公。“工作人员姓张,他跟我说这儿没有*ST新亿之后,我不太敢相信。我就问他,这儿是不是辽塔新区办公楼,他说这儿就是。我又问这儿有没有*ST新亿,他说没有。这两个问题我翻来覆去问了几遍,他反反复复回答我。后来他见我不信,领着我上了二楼,让我一家家找。我当时一间间房都看了,确实没有。”马先生说。
公司方律师说“我在开会”
在周四晚间的澄清公告中,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为*ST新亿的公告出具了法律意见。他们同意公司“管辖权属于塔城中院”的表态,并在原因分析中称 “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在这份法律意见中,张莉律师与尕文和律师签了名。
“大众维权易”记者联系上了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先提出找张莉律师,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张莉律师人不在。记者提出把尕文和律师请过来,工作人员又去把尕文和律师请了过来。记者对尕律师说:“我只问一个问题,您在法律意见书中说,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您是实地去过,还是新亿告诉您的?”尕律师回复了四个字“我在开会”。然后,电话被挂掉了。
记者又致电询问*ST新亿,但公司对外公布的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记者又致电给之前公司在乌鲁木齐召开股东大会时留下的手机号码,而接听者则表示,他已经不在新亿了。
“新亿股份数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召开的,甚至在塔城中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新亿股份仍然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召开了数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与此同时,至今没有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于塔城新区办公楼2楼。因此,即便假设新亿股份在塔城新区办公楼2楼设有办公室,该地也并非新亿股份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也就不是住所地。”对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进行了这样的点评。“简直驴头不对马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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