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例:黄某系某中学教师。2014年4月20日,黄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骨折。
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黄某任教的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的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黄某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参加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受伤,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黄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普法普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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