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执业律师 发表于 2010-2-22 10:05

债主注意:欠条借条大不同

债主注意:欠条借条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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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过了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只讨回了出具借条的6万元,而打欠条的10万元打了水漂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案就是一起关于借条和欠条之间的法律纠纷。债权人因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白白损失了10万元。借10万打了欠条

  薛某和李某由于工作上的关系,两人交往密切。1999年3月底,薛某买了一辆新车后,准备转让旧车给其他人。李某听说此事后,向薛某表明自己愿意接受。后来,两人经过协商,薛某以10万元的低价将旧车转让给了李某。之后,1999年6月2日,李某给薛某打下了“李某尚欠薛某车款10万元”的一份欠条。但两人没有对还款日期作出任何约定。该欠条一直由薛某持有。借6万打了借条

  两个月后,李某又找到薛某借6万元。考虑到是朋友,薛某又给李某借了6万元,李某打了一张借条,但双方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欠条过期不认

  然而,在这两张欠条和借条打出后,李某却一直未给薛某偿还借款。为此,薛某前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还款,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05年10月,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薛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和借款共计16万元。

  李某对后面打下的借条予以承认,而对前面出具的欠条则认为薛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不应受法律的保护。法院判债务人只需还6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明了以上事实后认为,薛某应当自持有该欠条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从1999年6月3日计算到起诉时间,薛某的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因此,法院对该笔欠款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李某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基于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薛某可以在20年内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李某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给付薛某借款6万余元,驳回了薛某要求偿还1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廖志平。

  记者:什么是借条?

  律师: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记者:什么是欠条?

  律师: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记者: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什么区别?

  律师:有两种情形存在。一是,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二是,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记者:在借条中,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在哪个时间内主张权利?

  律师:借条的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不可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记者:要是双方在欠条中没有明确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诉讼?

  律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东营执业律师 发表于 2010-2-22 10:05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梦里梦外 发表于 2010-2-26 08:59

也就是说要打借条,而不是欠条,这样就对了是吧??

窗前丝竹 发表于 2010-3-1 23:48

学习了,谢谢楼主的传授!

幸福如花 发表于 2010-3-18 10:26

关于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诉讼期间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有不同的规定?

幸福如花 发表于 2010-3-18 10:44

合同领域中,合同权利是合同的期待权。合同的期待权可分为确定的期待权和不确定的期待权。确定性的合同期待权,它不是现实中要实现的权利,不存在现实侵权问题,因为履行义务时间不到,合同义务人有时间上的抗辩权。如合同约定合同义务人在2006年10月1日付款,合同权利人在2005年10月1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期待权。不确定的期待权是指对未约定义务期限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又未提出履行主张,则属于不确定的期待权,也是在将来实现的权利,是一种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该收取款项的权利就是一种未确定履行期限、何时实现权利的不确定权利,是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因此是不存在现实存在的侵权和侵权时间,则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不应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时起算。只有合同权利人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具体要求,才会存在现实的侵权问题,对于将来才履行的履行时间不明确的合同义务上的权利,不会出现现实存在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均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即是一个债权人何时行使其权利的授权性条款,合同权利人对其合同权利何时主张或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处分权。既可以永久性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暂时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永久性的处分了自己索要欠款的权利,则不构成权利被侵害,因此也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如果合同权利人暂时的处分了自己索要货款的权利,其处分权利的时间内则也构不成权利被侵害。

幸福如花 发表于 2010-3-18 10:50

欠条: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笨笨善良 发表于 2010-3-18 15:50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欠条如果没有写明偿还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两年。

笨笨善良 发表于 2010-3-18 15:59

回复 7# 幸福如花

大学里有些老师讲课可能是这么讲的。但那是学术理论问题。

longway 发表于 2010-4-1 15:24

回复 3# 梦里梦外


    还是不对啊

条子的名称未必决定其性质

还是要根据条子的内容来确定是借条还是欠条。

呵呵

痴心不改 发表于 2010-4-1 15:52

学习了~~~~~~~~~~~

锦华芳 发表于 2010-4-16 09:09

学习了 谢谢楼主.................

特洛伊 发表于 2010-7-11 08:36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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