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牛牛 发表于 2010-4-15 08:20

关于油田房子买卖的问题,请版主和TX们帮忙解惑

听说很多油田房子卖方毁约,买方败诉的事,都是那种暂时不能过户的,
我现在也想买房子,可是太多不能过户的,我想问问,买方败诉,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私下签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怎么签才能在出现问题时,保障买方利益?
先谢谢大家了。

小牛牛 发表于 2010-4-15 09:10

本帖最后由 小牛牛 于 2010-4-15 09:52 编辑

谁在说说啊,不能沉了,版主不在吗?没有了解情况的朋友吗?

笨笨善良 发表于 2010-4-15 23:01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允许买卖。因此,可以认定该类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的责任主要在于卖方,买房并不等于败诉。

jingbaohui 发表于 2010-4-16 16:58

现在油田户口的人越来越多,而油田的福利房现在是越来越多,现在炒的都赶上商品房了,倾尽一切要买别人抓的房子吧又不保险,没有任何保障!我们这些年轻的何去何从啊。。。

longway 发表于 2010-4-20 20:12

3楼的说法早就过时啦   :)

longway 发表于 2010-4-20 20:14

合同只要依法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没有欺诈。。。等(具体看合同法)情形,就是有效的

东营执业律师 发表于 2010-4-21 08:39

约定仲裁,不要诉讼。。。。。。。

北大法宝 发表于 2010-4-22 09:11

原来区法院受理油田房屋买卖争议的案件,现在暂时不受理了,内部已经开了几次会,研究这个问题,但是暂时还是不受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走仲裁程序,但是一定要保障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理解的可以发短信给我!

北大法宝 发表于 2010-4-22 09:14

再者,油田内部交易买卖房屋很是很多的,关键是怎么签订买卖合同,所以一定要慎重,现在我知道的几起油田纠纷,都是因为合同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了出现纠纷,所以大家在买卖油田内部房屋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签订合同!

笨笨善良 发表于 2010-4-23 23:24

本帖最后由 笨笨善良 于 2010-4-27 14:37 编辑

我就纳了闷了,“没有取得房地产证件的房屋禁止买卖”还不叫“强制性规定”啊。买卖此类房屋的合同还有效啊。说明:油田内部的房屋交易不在此列。

clzcd16606 发表于 2010-4-27 10:58

好像没什么问题。。。。。。

爆竹烟花 发表于 2010-4-28 12:22

慎重一点吧,,,,,,,,,,,,,,,

春天的叶 发表于 2010-4-29 12:18

怎么慎重啊?到了那个时候一般人思维都会跟不上,总是想不全啊!

挽弓人马 发表于 2010-5-4 15:30

好像与法律关系不大,主要和房价上涨幅度过快的关系更为密切。举例说明,比如以前抽上玉景花园的户主要卖当时居住的油田住宅,那时可能和买方签订协议中的交易价格较低、预付金较低(很多是1万元),卖方住进玉景花园的新房以后,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卖方于是反悔,就算还给买方1万元预付金并再赔偿同等数额的违约金,卖方还赚好几万,而这一操作程序在法律上是予以支持的。所以就导致协议的卖方违约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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