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执业律师 发表于 2010-4-20 10:58

锦绣龙轩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方式是否合规

锦绣龙轩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方式是否合规
留言编号: 100324Y37289
留言人姓名: 罗先生
留言时间: 2010-03-24
回复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 2010-04-15 10:17
留言: 油田锦绣龙轩C\D区捆绑售车位是否合规,8.5万元一个车位,即使售车位,油田领导和开发商也不应以现在的市场价销售,并且出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车库及人防工程规划方案、预售车位许可证及车位能否办产权证的相关政府批文,另外储藏室长期租赁价格:2200元/m2,只能以长期使用形式销售,这种做法也不对,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回复:   您好:地下车位买卖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出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经过批准可以出售的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可以办理所有权证,未经过批准出售的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不能办理所有权证,只能出租。只能出租的地下车为使用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而且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但是并不是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都可以卖。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目前,还有一部分的地上(下)车位,虽无产权,但以长期出租的形式出租出去,这样仅仅是一种使用权的转让,而非产权的买卖。人防工程使用者和工程投资者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者方可使用人防工程。同时,人防主管部门第3年对使用证进行审验。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获得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应该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才能买卖,如不涉及公摊面积,不涉及人防工程设施,是否有销售许可等。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的最高使用年限以及能否办下产权证;并增加开发商未取得合法手续就擅自销售的处罚条款,对购买人的违约赔偿条款。地下空间在期房销售中已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的产权和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此类车位究竟该如何使用。
注:由于网民提出的问题比较多,相关部门需要一一落实,有些问题回复不及时,请网民朋友见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锦绣龙轩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方式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