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各位:买卖油田房屋,一定要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提醒各位:买卖油田房屋,一定要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对!我就让卖给我房子的不敢反悔:明文规定不卖给我了就赔我总房款的两倍,觉得多就别反悔!逾期不腾房,每天给我总房款的5%违约金! 提醒各位:买卖油田房屋,一定要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嗯,一定协议好,最好再去公正一下最好 回复 5# 俊朗英雄协议可以申请公证,但现在由于油田房屋的特殊性,公证处是不会做公证的,所以只能走仲裁程序 那么,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最终只能由法院解决吗?没有专门仲裁机构啊?
俊朗英雄 发表于 2010-5-19 13:20 https://www.slit.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只能走仲裁。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啊 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只是说仲裁是不够,比方说,要说是提请东营仲裁委仲裁,具体到那个仲裁机构。 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只是说仲裁是不够,比方说,要说是提请东营仲裁委仲裁,具体到那个 ...
东营执业律师 发表于 2010-5-20 16:31 https://www.slit.cn/images/common/back.gif
能具体说一下书面的仲裁协议怎么写吗先谢谢了 如果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大家可以这样写:“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山东东营。” 对!我就让卖给我房子的不敢反悔:明文规定不卖给我了就赔我总房款的两倍,觉得多就别反悔!逾期不腾房,每 ...
拉拉爱情 发表于 2010-4-26 18:34 https://www.slit.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伙计实在是太狠了丫 哎,都签完了,也不知道咋签的,老公负责捣鼓的 有个问题:由于房屋产权过户未经国家房产机构登记,法院不予支持的买卖协议。如果采用仲裁形式,仲裁庭就一定会支持吗?当然,如果,有人确定,这种买卖协议的行为,仲裁机关一定会予以支持的。当然,没有问题,是一定要签定仲裁协议的。问题在于:有谁敢确定,这种买卖油田房屋的协议效力,一会定会得到仲裁机关的确认??(因为,不在仲裁机关工作,并不知,这种协议 的效力,会如何认定。只是知道,法律上明确规定这种协议为无效)
其次,即使万一,仲裁机关的仲裁书确定这种买卖油田房屋的协议有效。但是,谁又敢肯定法院就一定会予以“民事执行”呢??(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部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对于仲裁协议可以不予执行。详细条款见民事诉讼法)。如果是这样的话,买卖油田房屋要签订仲裁条款的建议,是否还有意义>??(仅限思考)
不是公证机关不给公证的问题,首先是,这种公证是否有法律层面的意义?明知法院将来不会予以支持的协议,还去公证>??有意义吗。。。。 所以,如果有网友,是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的话,可以提一些建议性的意见。或参考一下,东营近几年的这种买卖油田房屋的判决。看看,是否有一份得到法院的认可的判决。如果有的话,不妨试试。
关于这个部分的处理,有兴趣的志士,可以看一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这个方面的有关解释。上面已经说的再明白不过了。不需做过多的解释。 所以,如果有网友,是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的话,可以提一些建议性的意见。或参考一下,东营近几年的这种买卖油 ...
雪舞银河 发表于 2010-10-20 18:29 https://www.slit.cn/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一、现在油田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区法院不会进行受理;公证处对没有产权登记的房屋也不会进行公证。
第二、解决油田房屋的纠纷问题,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仲裁裁决执行的问题,大可放心。
并不是什么意义不意义的问题,实践中就是这么操作。 1、“历史原因”是站不脚的。是不是国家法律规定更应当要首先考虑的。
2、诉讼或仲裁只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国家现行正在倡导“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可诉性原理”来审视,从国家赋予公民的受到审判保护的原则下的宪政思维,诉是可行并受保护的,并不是“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法院应予受理而现实中不受理,并不能防碍公民行使诉权。
3、关于所说的仲裁程序是否有意义,建议问一下市仲裁的裴主任,或张副主任。问问是否这种仲裁有实际意义就可以了。
4、关于,该协议 “如果”能够支持的话,是否能够执行,可以直接咨询市中院执行局孙局及执一、执二,看看,这种“如果”支持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结论:对于法院不予支持或者不予执行的协议,走所谓的“仲裁协议 ”,可以安慰一下买房人的心理。但从法律上,毫无意义。 理论上站不住脚 ,我们尚且不用管它。
司法实务中,能够得到支持,也行啊。
如果真的行,直接案例,可有强大的说服力。强于任何的语言说词。不论是谁说。
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或者有获得支持的情况。请不要过早的下结论:说什么“一定要定仲裁协议”之类的语言。
本身,就毫无意义。
法律规定,及法律实务是很严谨的。作为律师,更要靠谱才成。 所以油田这种性质的房子,到底走仲裁程序可行吗,能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吗 如果他把房子卖给我了我们款都付清的时候她却一直拖着不给过户,结果拖到半年多之后又告诉我们说不卖给我们了,要过户给我们也可以就加钱,不加钱就卖给别人!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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