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 发表于 2010-12-26 21:15

向盗车贼传授开车锁技术 开锁匠被公诉

中新网郑州12月26日电一套开车锁的专业技术,一套专业的电脑开锁工具,就会毫不费劲地在三五分钟之内,盗走一辆高级轿车。今日记者从郑州有关方面获悉,在对这起涉案的35人的公诉中,仇某则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公诉。

记者了解到,在郑州侦破的这起盗车团伙案中,涉案人员30余人,半年之内作案将近40起,赃车销售至全国十几个省市。在这些盗窃案中,关键的开车锁技术,却是团伙人员从外地一姓仇的男子那里学到的,同时他还卖给他们专业的开锁工具。仇某归案后,还一直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盗车,不应该是犯罪。

仇某,黑龙江人。他曾在网上发布过一个名叫盛达开锁的培训消息。之后,看到这一消息,2009年9月,这个团伙就派人一颜姓男子前往仇某那里学习开车锁技术。并要求只学习一种,那就是开 本田车锁的技术。

于是,仇某就拿出本田专用的解码器和强开工具,开始教他。同时,还用一辆 桑塔纳2000让颜某实际操作。不久,颜某掌握了操作技术,于是,就向仇某处买了解码器、强开、屏蔽器等,回了河南。有一次,仇某还亲临河南,帮颜某解决问题,最后还把随身带来的工具卖给了颜某。

警方讯问中,仇某总认为,只要不是我偷的车就不会有罪。对此律师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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