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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许某父母于2010年相继去世。许某父母有一套价值50万余元的住房,应由许某和其姐姐两人共同继承。因李某与许某感情破裂,2011年8月份,李某提出与许某离婚时,李某要求对许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许某却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分割。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对许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许某接受与放弃继承权,会影响到李某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份额。但因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具有的一项独立权利,该继承权应由继承人许某自己独立行使、处分,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许可,继承人无论处于何种目的放弃继承权,都是其个人独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作为李某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不享有对继承财产的请求权。所以许某放弃继承房产,并没有侵犯李某的财产权利,李某无权干涉。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李某与许某离婚后,李某发现前妻许某继承了她应得的继承份额,李某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她所继承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要许某的父母去世时李某与许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婚姻关系依然处于存续期间,至于何时许某与其姐姐分割、继承遗产,都不影响李某要求分割许某所继承的份额。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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