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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 有借款人的保证, 你借出的钱就安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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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最近就借款担保的事,和张律师闲聊,得知其中的道道也不少。
       他说:2008年12月张某的朋友李某向其借钱,他向张某说明自己和同村的王某合伙经营着一个小化工厂,让张某放心借款的安全,同时还表示可以让王某提供担保。虽然心里十分不情愿但是碍于面子最终张某还是答应了。于是李某出具了借条并且保证人王某也在上面签字按了手印。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都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李某还是没有履约还钱的意思。2011年3月张某四处托人终于查找到李某的下落,但是李某表示自己现在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双方经过协商,张某和李某在借条上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延长一年并重新签字确认。现在张某得知李某因债务缠身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
  张律师分析:张某的经历看似简单,但是中间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最注重的是资金的安全,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保证借款安全的有效办法。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合伙经营行为,张某的借款是否可以主张由合伙人王某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十五条: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张某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借款被用于合伙经营,那么张某将不能以合伙人为诉由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重新约定行为在法律上有何效力?李某之前出具的借条根据案情很可能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按照该批复的精神,张某李某的重新约定行为属于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为自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对张某李某重新约定之后的借条,王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十六条: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对重新确认后的借条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如果涉及重大的法律担保问题,应该找专业的律师给与指导。对于保证人,一定查明其资产状况,以便确定其将来是否具有保证偿还能力,必要时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信息予以核实,这样出现还款困难时可以快速到法院申请冻结保证人财产。另外特别提示涉及房产抵押时一定注意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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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我遇到一事就这样,一个朋友借钱很好的朋友,现在想要人家就说没钱,也有借条直接要不回来了。{:1_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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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翻新
发表于 2012-7-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不一定,真不一定。长痛不如短痛。不借就不借了,那是短痛;借了就要有不还的准备,那是长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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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炎热的夏 发表于 2012-7-9 22:51
不一定,真不一定。长痛不如短痛。不借就不借了,那是短痛;借了就要有不还的准备,那是长痛

不是小数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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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星语 发表于 2012-7-9 22:55
不是小数目啊

君子之交淡如水,不要轻易问朋友借钱:em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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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炎热的夏 发表于 2012-7-9 22:58
君子之交淡如水,不要轻易问朋友借钱

早说啊 现在说风凉话了{:1_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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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星语 发表于 2012-7-9 22:59
早说啊 现在说风凉话了

不会有白条吧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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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炎热的夏 发表于 2012-7-9 23:01
不会有白条吧O(∩_∩)O哈哈~

就是白条啊{:1_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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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星语 发表于 2012-7-9 23:02
就是白条啊

O(∩_∩)O哈哈~,借都借了,做了就别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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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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