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规定,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决定以截止 2013年3月19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案由管理人齐鲁证券制定,并经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相关数据。现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截止2013年3 月19日,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分配收益为 18527218.53元、单位可分配收益为0.0401元。根据计划合同要求“本期收益分配不得低于本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60%”,现决定每10份集合计划派发红利0.4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和方式 1、分红权益登记日、除权日:2013年3月27日。 2、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往代理推广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13年4月1日自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委托人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将以2013年3月27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于2013年3月29日划入其集合计划账户。 五、咨询办法 特此公告。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