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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 每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 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在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
第二十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 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 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 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
第九章 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 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
第十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判定裁判员判决错误,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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