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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垦利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将开始施行新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
据了解,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办公用水、建筑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共五种水价类型将归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绿化用水归于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办公用水、工业用水、建筑和经营服务业用水归于非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相关通知,垦利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由0.30元/m3调整为0.40元/m3,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用水量确定为三个档次,其中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综合水价每立方米3.0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综合水价每立方米3.9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每立方米6.45元。
此外,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也进行了调整,行政事业办公用水、工业用水、建筑和经营服务业用水归于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至2.35元/m3,到户综合水价执行4.15元/m3。特种用水(桑拿、洗车、洗浴等)基本水价由上调至6.60元/m3,到户综合水价执行8.40元/m3。
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每户年用水量在144立方米(含)以内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70元,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性质执行水价政策。 对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宗教场所生活、城市公共绿化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综合水价执行3.15元/m3。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15元/m3。
此外,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0.10元/m3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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