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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法院依法对潜逃多年的被告人从快从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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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2018-12-29 10:53

      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对一名潜逃多年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从快从严宣判。
  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唐某甲指使陈某甲、张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刑)和王某甲、任某甲(以上二人均在逃)去阻拦商混车,陈某甲、张某甲、王某甲、任某甲遂来到利津县某育苗场附近殴打了某公司商混车司机张某乙,并持械将该商混车砸坏。某公司职工程某、胡某等人闻讯后前去追赶陈某甲等人,被告人唐某乙与杨某(已判刑)带领“中华”(在逃)、李某、宗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前去接应陈某甲等人时持械对被害人程某、胡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持械将该公司车辆和出警警车毁坏。经鉴定,被害人程某、胡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三辆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38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乙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唐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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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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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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