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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一位老人站在兰州南滨河路金港城小区北门前的斑马线上,手中拿着砖块,只要有车辆闯红灯经过,老人便会用砖块砸向违章车辆。老人称,一些司机在斑马线上无视行人,他此举就是为了教训这些违章司机。据不完全统计,当晚被老人砸中的车有30辆左右,有人为老人的行为喝彩叫好,也有人认为老人行为合情但不合法。(7月10日《兰州晨报》)
笔者参加新浪网的调查时发现,有75%网友支持该老人的做法,由此可见群众对于车辆闯红灯的深恶痛绝。但笔者却是投的反对票。因为老人虽然可能成为车辆闯红灯的受害者,但是,靠砸车的办法,不可能砸向所有闯红灯的车,力量还是太小了。而且,闯红灯自有交警处理,老人自行砸车,这跟老人推下“跳桥男”一样,都是在运用私刑,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了,是不值得提倡的。
老人痛砸闯红灯车辆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对于闯红灯司机的处罚太轻了,违法成本低。在我国,车辆闯红灯,处罚也就是罚款和扣分。所以,在很多司机看来,闯红灯无非就是交钱,根本谈不上尊重生命这样的严肃话题。
而在美国,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驾驶是故意犯罪,要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对闯红灯、超速情节一般,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由交通法庭、刑事轻罪法庭或刑事法院民事法庭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刑事法庭处理。尤其是第二次违规的,要加重处罚,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文由孟桢尧原创,括号内此句供编辑阅后删除,防盗之用,请编辑注意投稿时间)
所以,笔者认为,加重对于没有造成后果的闯红灯等行为的处罚,将违法升级为犯罪,很有必要。实际上,从法理上讲,闯红灯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车辆闯红灯理应属于后者。闯红灯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司机明知自己采用闯红灯的方法,会严重危及闹市交通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车辆的公共财产安全,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
然而,当前我国对于车辆闯红灯的处罚,却偏重于以罚代管,部门利益化严重。部门利益应让位于公众利益,加重对闯红灯车辆的处罚,将其定位于犯罪,很有必要。这不但能体现法制的文明,更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值得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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