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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3日 17:59 人民网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案件"开全国先河"系全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9月1日,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此案经过半个小时庭审,原告方撤诉,法院宣布结案——被告方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庭前已作出决定,收回此案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方履行了应尽的行政职责,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原告方代表马勇说。
十四年的闲置项目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收回的土地,位于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原先协议约定建设成冷饮厅加工项目。
今年5月,此案原告方——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称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建筑,对当地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中华环保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赴实地调查,发现群众反映属实。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清镇市国土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1994年11月14日与百花湖冷饮厅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先生,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根据双方约定,项目逾期一年仍无法完工,国土局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但是,该工程至今仍未完工,且对周边生态造成威胁。据此,中华联合会认为清镇国土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于今年7月27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国土局收回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
半小时的法庭审判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讼以环境行政公益为核心,并得到法院受理,这在中国尚属首例。昨日一大早,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内聚集大批媒体记者。
代理原告方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清镇国土局的律师冯秀华在庭上表示:“7月8日,受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其在收到律师函后10日内,按照《宗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收回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
清镇国土局代理人当庭表示:“本案涉及的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争议,系历史遗留问题。7月12日,清镇国土局收到律师函后,就展开了积极调查处理,8月28日报经清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出《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依法收回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方已在开庭前履行原告方诉求,案件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随后,原告作出撤诉决定。
庭审过程仅持续半小时左右。
“对方履行了行政职责,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对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我们表示认可。”原告代理律师冯秀华说。
案件“开全国先河”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我们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而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百花湖是贵阳市重要饮用水源。李先生的项目长期未竣工,已是一烂尾工程,对百花湖饮用水源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庭审结束后,该案主审法官罗光黔说,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全国性的环保社团组织,在贵州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我国环保组织、团体正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的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有人士称,该案由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人状告地方政府部门,可谓“开全国先河”。
据了解,此前的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在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还提起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该案亦获得立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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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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