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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三大焦点解读:强力冲击扭曲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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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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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房产分割等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焦点一: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
    《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解读】
    《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新法多少会让年轻人感到婚姻如此复杂,变得像赤裸裸的财产关系,这会带来巨大的认知冲击,打破他们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保障。
    《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等。“只要参与还贷,就已丧失自己的买房能力,法律应将婚龄等因素与财产所有额度相联系”。
    【建议】
    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自己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赞助”最好保存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以免日后起争议。
    焦点二:“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
    《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
    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同时,《意见稿》规定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建议】
    “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当事人应该吃透法律条文,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焦点三:男女生育权不平等?
    【条款】
    《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性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
    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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